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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西安南郊垃圾清运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6-16

    第四章 收集、运输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,制定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。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服务的企业,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经营许可。 第四十三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。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、砂石、土方、灰浆等建筑垃圾,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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